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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及依据
发布日期: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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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大连市外国专家局)
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需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3、《大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条 市及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行政区内科技进步工作实施协调、指导和综合管理。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内的科技进步工作。
4、《大连市技术市场条例》第六条:大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其所属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5、《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三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7、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税〔2010〕65号)第三章第一款: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所辖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