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目的
为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规范化管理,加快促进先进适用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制的通知》 (大政发〔2023〕21号)要求,并参照《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发〔2022〕15号),修订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共二十二条,分别在备案和认定条件、备案和认定程序、资金支持、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明确中试基地管理采取“先备案建设,后认定资助”的工作机制。中试基地依托单位根据备案条件向市科技局进行备案并自主建设,备案建设时间一般不低于一年;建成并达到认定条件后进行申报认定;对认定的中试基地择优给予支持。
(一)关于备案和认定条件在第六至八条作了规定。
对于申请中试基地备案、认定的依托单位,在注册地、运行管理制度、专业设备及配套设施、人才队伍、中试验证服务等方面明确条件。
(二)关于备案和认定程序在第九至十三条作了规定。
中试基地备案与认定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高校院所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并依照本办法择优行文推荐。
(三)关于资金支持在第十四至十六条作了规定。对认定的中试基地实施以下支持政策:按照新增科研设施建设经费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对在中试基地验证并在我市落地转化的中试项目,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以上(含)。对3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部分的2%,对500万元以上部分的1%,给予总额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助。新增科研设施建设经费主要包括市级中试基地备案文件下发后,由中试基地购置、升级和改造中试验证研究专用设备费用。中试基地验证并在我市落地转化的中试项目,主要包括市级中试基地备案文件下发后,由中试基地验证、熟化并在我市范围内落地的项目。通过中试基地验证并在我市转化的中试项目承担单位,应为在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四)关于监督管理在第十七至二十一条作了规定。市科技局每三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认定中试基地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或者连续2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撤销其中试基地资格。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4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大科发〔2022〕13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