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目的
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8〕37号)等文件精神及工作实际,重新修订。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分别在备案和认定条件、备案和认定程序、资金支持、监督管理、有效期等方面作了规定。
(一)关于备案与认定条件在第二章作了规定。申请备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条件予以明确;申请认定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备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条件基础上,应当具备的条件予以规定。
(二)关于备案与认定程序在第三章作了规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与示范机构认定每年开展一次,由市科技局发布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科技管理部门及高校院所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并依照本办法择优推荐。
(三)关于资金支持在第四章作了规定。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不含高校院所)促成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我市企业转化,签订技术转移中介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作价投资合同),按促成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最高5%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使用获得的补助资金对聘用的技术经纪人进行激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一次性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补助。
(四)关于监督管理在第五章作了规定。备案后的服务机构应在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工作情况填写《技术服务机构信息表》,进行信息填报,并报所属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每三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认定示范机构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或者连续2次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撤销其资格。
三、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自1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大连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大科外发〔2017〕15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