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聚焦科学技术奖励先后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办函〔2017〕55号)、《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奖字〔2019〕37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731号,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等奖励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省政府相继发布了《辽宁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辽政办〔2017〕56号)、《辽宁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辽科奖办发〔2018〕1号)等奖励政策,大连市政府也印发了《大连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17〕149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奖励设置,建立健全提名制度,完善评审机制,强化科技奖励的学术性、权威性和荣誉性。为确保我市科技奖励政策与国家、省级政策导向相适应,市科技局启动对2017年3月发布的《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大政发〔2017〕15号)的修订工作。
二、政策依据
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731号);
2.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奖字〔2019〕37号);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
4.《辽宁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辽政办〔2017〕56号);
5.《辽宁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辽科奖办发〔2018〕1号);
6.《大连市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17〕149号)。
三、修订内容
(一)实行提名制
根据国家要求,改革现行科技奖励推荐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明确提名者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二)优化奖项、奖金设置
参照国家标准提法,科技功勋奖更名为最高科学技术奖。因国家大力提倡基础研发,对标国家奖项增设自然科学奖。减少奖励数量,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增强科学技术奖励权威性。提高奖励额度,一等奖奖金额20万元/项、二等奖奖金额10万元/项、三等奖奖金额5万元/项,加大科学技术奖励激励作用。
(三)调整奖励对象要求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对象中的“公民”改为“个人”;明确机关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被提名奖项;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得提名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同一项目的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提名参加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四)完善评审程序
明确评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设立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表决并提出授奖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授奖。增加形式审查结果公示,提高奖励工作透明度。评审结果公示由20日缩短至7个自然日,加快评奖时间。
四、主要内容
修订的《奖励办法》总体框架与原有办法基本一致,共分五章、二十七条。从总则、奖项设置、 提名评审和授奖、法律责任、附则等五个方面作了具体要求。主要内容分别为:
第一章明确了奖励导向原则和机构职责。《奖励办法》明确了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等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明确了奖励奖项设置。《奖励办法》明确了市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四类奖项,以及各类奖项的评奖频次、奖励等级、授奖数量上限、评定条件和奖金额度、经费等事项。
第三章明确了奖励提名、评审和授奖相关规定。《奖励办法》明确了奖励实行提名制度,提名者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提名,应当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明确了候选者排除对象和排除范围。明确了奖励评审包括专业评审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明确了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通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议,提出拟奖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明确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7个自然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明确了奖励评审的回避制度。
第四章明确了法律责任事项。《奖励办法》明确了被提名者、提名者以及参与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奖励评审工作纪律,不得进行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活动,以及相关情况的处理方式。
第五章明确了办法执行时间。《奖励办法》明确了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发布的《大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大政发〔2017〕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