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科规发〔2023〕1号
一、相关背景
2021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等7个方面,提出了改革政策和工作要求,对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人员获得感,激发科研创新创造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规范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举措落实落地,激发我市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有必要依据《若干意见》修订我市相关项目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办法》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先后在大连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起草完成。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后通过。
三、依据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
四、内容说明
《办法》共八章四十三条,分别在支持内容与支持方式、职责与权限、申报与立项、资金拨付与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规定。在原办法的框架下,结合《若干意见》对项目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资金预算科目、项目调整的权限、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细化。
(一)明确支持内容与支持方式。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支持在连高校院所(含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具有科研业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开展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惠民技术研究和软科学研究等。采取事前无偿补助方式。其中重大基础研究项目每项不超过100万元;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每项不超过30万元;科技惠民及软科学项目每项不超过10万元。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个科目编制。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核定。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
(二)明确职责与权限,规范申报与立项、资金拨付与管理程序。按照征集需求、发布指南、申报受理、评审立项、社会公示、签订任务书的方式组织实施,由市科技局编制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下达的资金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负责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在预算范围内,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三)合理设置项目验收结果的处置方式。对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对验收结题和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
(四)加强监督检查。市科技局、归口管理部门和承担单位要加强项目和资金情况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处理方式。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大科规划发〔2019〕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