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大连市雏鹰—瞪羚—独角兽—领军企业梯度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22〕28号)等文件精神,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升我市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修订本办法。
二、新型研发机构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
三、新型研发机构申请和认定
1.新型研发机构应具有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拥有研发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近两年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2.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程序:发布通知,区市县、先导区推荐,评审论证,结果公示。
四、支持措施
1.对新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前三年实际研发投入的最高30%比例进行补助,单个新型研发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年度实际研发投入额最高3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2.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科技人才项目、创新载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方面,享受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资格待遇和扶持政策。
3.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支持鼓励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五、运行要求
(一)运行机制。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二)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
1.新型研发机构应结合大连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创新发展趋势,开展科技研发活动
2.新型研发机构应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3.新型研发机构应打造高水平科技创新策源地,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
六、考核评估
1.新型研发机构考核每年组织一次,确定参加评估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审核并发布年度考评结果。
2.考核评估程序:发布通知,机构填报,专家评审,结果公示。
七、监督管理
1.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2.新型研发机构应按国家统计法及相关规定要求参加科技统计,如实填报R&D经费支出等情况。
3.新型研发机构应将其持有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共享,并纳入国家、省科研仪器网络管理平台管理。
4.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发生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进行资格核实。如不进行报告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撤销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5.撤销资格的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一)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二)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科技统计调查的;
(四)无故不向社会开放共享科研仪器设备的;
(五)无故不参加考核评估的;
(六)逾期不报送考核评估报告和材料的;
(七)考核评估整改期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
(八)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考核评估结果的;
(九)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十)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等被纳入科研失信名单的。
6.被撤销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撤销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并纳入科研失信名单,根据实际情况追回补助资金。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大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大科发〔2021〕15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