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我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强化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办法》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先后在大连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起草完成。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后通过。

三、内容说明

《办法》共六章20条。主要内容为:

(一)补助对象

包括向在连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高校院所;吸纳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在连企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以及通过其验证并在我市转化的中试项目。为防止补助资金分散、使用效益不集中,设定单个技术合同交易额应达到20万元以上的门槛。

(二)支持政策

一是对成果转化供需主体实施普惠性支持。对转化和吸纳科技成果的在连高校院所、企业,按照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或相关股权进行折算的金额,分别给予最高8%、15%奖励(比原政策分别提高3和5个百分点),单项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

二是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强化财政补助与金融政策统筹支持。改变过去单独研发投入后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采取财政补助与金融政策结合的阶段性梯度支持模式:支持社会化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企业,对首次融资到位金额5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按融资到位金额最高10%、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对企业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贴息比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确定,贴息补助累计最高100万元;同时对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以上(含)的企业,按销售收入10%、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

三是对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实际技术交易额加大激励力度。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一次性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补助;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不含大连高校院所)促成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我市企业转化的,按促成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最高5%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是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强化综合性效能提升。根据其成果评价体系建设、技术交易情况、成果与需求库建立、技术经纪人培养、交流培训等活动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对评估优秀的转化服务平台,可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五是对中试基地设施建设和验证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按照新增科研设施建设经费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对在中试基地验证并在我市落地转化的中试项目,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以上(含),对3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部分的2%,对500万元以上部分的1%,给予总额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补助。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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