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目的

202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要求“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2023年6月,辽宁省科技厅印发《关于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辽科办发〔2023〕26号),提出“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等有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经费自主支配权,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有必要依据上述文件制定我市科技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办法。

二、依据文件

《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辽科办发〔2023〕26号)。

三、起草过程

《办法》的起草过程中,在大连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和大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起草完成。经市科技局党组会审议后通过。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三条,分别包括总则、职责分工、项目经费管理和附则等四方面内容,对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行“包干+负面清单”制管理的内涵、范围、主体职责、管理机制和具体负面清单内容等进行明确。具体如下:

(一)对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的内涵在第二条作了规定:对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科技项目,在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总额不变、经费支出不违背“负面清单”的前提下,对项目经费支出不设科目比例限制,可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自主决定项目经费支出的经费使用管理方式。

(二)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的适用范围在第三条作了规定:适用于大连市科技创新基金项目中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科技惠民及软科学项目。     (三)对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的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在第七条作了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履行经费管理主体责任,对“包干制”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四)对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的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在第八条作了规定: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五)对“包干制”的资助方式在第九条作了规定:“包干制”项目,采取定额“包干”资助方式,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项目申请人不再编制项目预算,只列项目总预算。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各项支出不设比例,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单位管理费、绩效支出等按有关规定管理,在内部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六)对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的项目禁止开支的“负面清单”内容在第十条作了规定: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各项财经纪律、财政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以及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不得用于与本科研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材料、会议、差旅、印刷、租车等)、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虚假劳务合同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发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开支业务费、设备费等各项费用;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转拨、转移项目资金;不得列支基建费;不得列支个人或家庭费用;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七)对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项目的结题验收在第十一条作了规定: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经费管理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结题验收管理。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终止、验收不通过、结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渠道退回项目结余资金或违规使用的资金。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4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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