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与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科规发〔202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大连市企业、英歌石科学城创新团队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与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雏鹰-瞪羚-独角兽-领军企业梯度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22〕28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英歌石科学城科研人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办发〔2023〕16号),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关于印发<大连市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民口)与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配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大科财发〔2018〕16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大连市财政局

2024年7月5日

大连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与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配套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大连市企业、英歌石科学城创新团队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民口)与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支持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不断提高我市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雏鹰-瞪羚-独角兽-领军企业梯度培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22〕28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英歌石科学城科研人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办发〔2023〕16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与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是指:

(一)由在大连市行政管辖范围内企业承担的,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立项批复,并在大连市实施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

(二)由落户英歌石科学城的创新团队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与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且与大连市企业合作的,具体以英歌石科学城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意见为配套支持依据。

第三条 配套支持项目为2023年1月1日以后新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和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对落户英歌石科学城的创新团队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与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项目立项时间应在2023年6月16日以后。

第四条 列入国家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照国拨经费到账并由承担单位实际使用金额给予最高2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配套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项目单位的研究和开发支出。

第五条 同一项目(课题)市本级财政已通过其他资金形式予以补助的,已补助资金应一并计算为本实施细则配套补助资金。

第六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配套资金补助征集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受理。申请单位须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与重点研发计划大连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申请表》;

(二)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与重点研发计划的科技项目批文、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

(三)项目拨款通知书或相关拨款文件的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等。

第七条 市科技局组织中介机构对项目(课题)国拨经费到账并由承担单位实际使用的金额进行审核,依据审核结果确定年度配套补助项目及金额,经公示后,下达年度配套补助资金计划。

第八条 市财政局按照年度资金计划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拨付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在向国家资助部门递交项目进展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的同时,须同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条 市科技局负责配套补助资金的监管,并加强跟踪管理。当配套支持的项目被国家有关部门调整、中止或撤销时,应根据国拨经费处理情况负责及时调整或收回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对项目单位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配套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财政资金、阶段性或永久限制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追究相应责任,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及负责人、中介机构等参与资金管理使用的行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加强对信用结果的应用。

第十三条 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具体要求按照《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19〕2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绩〔2020〕956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大连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与重点研发计划资金配套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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