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的目的和必要性

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相关政策和文件,为规范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杜绝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和风清气正的创新生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的主要依据

《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

三、起草的主要过程

《办法》的起草过程中,我们在大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市科技局起草完成。经市科技局党组会审议后通过。

四、主要内容

《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共四章二十四条,分别对请托行为及对象、受理和调查、处理和惩戒等方面作了规定。

(一)第一章为总则部分,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请托行为及调查处理主体。

(二)第二章为受理和调查部分,对请托行为调查核实受理条件和途径、开展调查的程序和措施、调查报告组成要件等进行明确规定。

(三)第三章为处理和惩戒部分,从科研人员、项目单位、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四方主体,根据实施或涉及请托行为的事实、情节和后果,作出的处理分别予以明确规定。

(四)第四章为附则部分,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大连市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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